《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此,对业主违规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并且如果业主因违反管理规约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物业没有执法权,但可以采用告知、劝阻和报告的方式进行制止。根据现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②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③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④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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